德国房屋租赁法的定期租赁

德国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来对外国投资者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许多外国房产投资者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不可靠租户的侵犯,通常在租赁其已购房产时不选择永久租赁。这样的行为虽然可以理解,但是根据德国房屋租赁法(第575条第1款BGB),房屋租赁合同不准定期,除非是以下三种特殊情况:

1.房东或其亲属将自用其出租房

2.出租房将要被装修

3.出租房将被租给房东的雇员

而这三种情况也必须已在租赁合同中被提及,并且房东要提供充足的材料证明其理由的真实性。否则,这样的租赁定期也无效。

大多数房东实际上不一定会有上述的租赁定期理由。但是房东的权益是被保护的,根据德国房屋租赁法的规定,如果租户拖欠房租两个月或以上,房东则可以立即无理由终止租赁合同。而在正常情况下,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不仅需要合理的理由,并且至少有三个月的终止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