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投资居留许可—–德国外国人居留法第21条的详细解读

德国签证和居留政策对于来自不同国家与地区的申请人有着不同的规定,来自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国民享有免签证入境的待遇,而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国民有可能面临着严格的签证审核程序。本文将重点解读在德国投资成立私营公司的中国申请者紧密相关的签证与居留许可规定。

投资者首先得在中国境内申请入境签证,申请此签证需要缴纳的资料在德国驻华大使馆的官方网页上能找到详细信息。该签证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90天(申根签证),可以多次出入境。在德国注册公司后可以申请居留证。 决定权在德国当地的外国人管理局,该局依据德国外国人居留法第21条决定是否签发此投资居留证。而在对公司评估的时候,参与者还有当地工商会以及相关部门。该条的适用主体不仅有公司的创办人,也可以是公司的经理人(按照德国法律同时也是法人代表)。此居留证的申请人必是有独立管理公司运营权力的个人,而不是公司雇佣的员工,对于公司雇员的居留许可另有规定(第18条)。德国的外管局隶属于德国外交部,当地外管局在此处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不同的外管局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断结果。但是,经济方面评判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如下三点:

  • 经济的利益与地区需求
  • 对于由此带来的积极经济效益
  • 投资资产的确定性(私人资产或者贷款)

以上三点要求必须同时满足,前两点都属于预测性的要求,最后一点则在申请居留证时候就必须满足。要满足前面两点,最好的证明就是能够给当地创造工作岗位和缴纳税收。一个明智的商业计划,管理公司的经验以及强大的资金背景对此具有很大的说服力。另外还有对投资者的个人要求如下:

  • 生活保障证明
  • 语言水平证明(B1或以上)
  • 医疗保险证明
  • 针对年龄超过45周岁的申请者,需出具足够的养老保险证明
  • 房屋租赁合同
  • 签证有效,且没有驱逐出境的理由 (如犯罪行为等)

当所有材料顺利通过检查,此居留证就可以签发了。一次签发的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当3年到期后,如果该外国人已经把自己的商业计划成功付诸于实践而且证明能保障自己以及家人在德国的生活费用,那么他就有权申请永久居留证了。关于此商业计划是否成功付诸于实践,不仅仅是看某个时期盈利的多少,商场上毕竟会出现风险。更多的是去看该公司在过往的平均经济效益以及对于将来的期望。